集美大学关于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12-30 浏览次数: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管理工作,激发研究生关心和了解学科前沿进展的热情,开拓学术视野,活跃学术思想,加强对研究生创新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的训练,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术活动的形式
Ⅰ类:在国内外专业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或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展示墙报,全文或摘要被会议论文集收录。
Ⅱ类:在校(院)级及以上学术报告会上作学术报告。
III类:参加专家学术讲座、国内外专业学术会议;参加以学校、学院或科研团队为单位组织的研究生学术研讨活动。
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中期报告、毕业论文答辩会等公开报告及课程中组织的专题讨论,不作为学术活动。
二、总体要求
(一)研究生必须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本学科、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的各种学术活动。各学院、导师、研究生管理者应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提供信息、创造条件,并加强组织、指导与督促检查。
(二)学术活动以次作为计数单位,不得重复计数。博士生在学期间应至少参加Ⅰ类学术活动2次,参加Ⅱ类学术活动3次,参加Ⅲ类学术活动10次,其中包括在国内外专业学术会议和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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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级学术报告会上各作1次学术报告;学术学位硕士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Ⅱ类及以上学术活动1次,Ⅲ类学术活动10次;专业学位硕士生在学期间应至少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总计3--5次。
(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学术活动有补充要求的,研究生应遵照执行。
三、记录及考核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实行记录及考核制度。
(一)记录
1.研究生参加的每一次学术活动,都要在《集美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记录本》(下简称《学术活动记录本》)上记载,记录项目包括活动名称、活动类别、时间、地点、主讲人(主办单位)、活动过程、内容或报告摘要、表现及收获、评价等。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应提供相关证明并粘贴在《学术活动记录本》相关页上。导师签字确认。
2.研究生应如实记录其参加的学术活动,不得有虚构、抄袭等造假行为,如有虚假,一经发现,相应的学术活动不予承认,并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作弊行为还将在学院及研究生处备案。
(二)考核
1.研究生参加的所有学术活动均由导师负责审核方予以认可。
2.成绩一律记录在《学术活动记录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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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导师应加强对研究生参与学术活动的监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每次报告结束,导师根据研究生报告的准备工作、内容及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判,评定成绩。成绩按优、良、中、及格及不及格五级评分,同年级同专业硕士生或博士生得“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成绩为及格及以上者获得相应学分。
4.研究生最晚应在答辩前两个月,将《学术活动记录本》交至本学院。
5.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对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组织工作。学校将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各单位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情况。
四、归档
研究生作学术报告的全文、《学术活动记录本》应交学院存档,学院有责任保存其组织的学术活动的相关文本及电子资料。学校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集美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暂行规定》(集大教〔2004〕43号同时废止)。
集美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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