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26 浏览次数:

集大研〔2011〕15号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保证培养质量,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指导教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具有高级职称,目前从事教学、科研或工程技术工作,距离退休年限3年以上(含3年)人员(即能指导1届研究生至毕业)。196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三)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按本一级学科(无一级学科点的可按二级学科)课程设置要求讲授1门及以上学位课程,或反映当前国内外本学科前沿学术动态的研究生选修课程。
(四)了解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学术动态,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在本学科的某些领域内进行比较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近3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界定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或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4篇及以上与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中SCI、EI、ISTP、SSCI、ISSHP收录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每篇相当2篇核心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相当2篇核心论文),或正式出版15万字以上学术专著,或主编20万字以上教材、译著,或获市级科研成果奖前2名、省级科研成果奖前3名、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前5名。
(五)近3年内所研究的方向是稳定的、持续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文科和理科基础学科的教师须承担在研科研项目(前2名),其他学科教师在研科研经费2万元以上。
2.承担的科研项目年平均科研经费工科至少2万元,文科和理科至少0.5万。
3.至少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前两名参加者)或独立主持1项市厅级的科研项目。
以上科研项目均指近3年立项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按实际到校经费(不含返回对方的设备款和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统计,经费计算参照《集美大学科研人员聘任及考核办法》。
(六)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一级学科硕士点学术带头人(以我校申报当年所填写的《申报表》为准),且符合上述条件1、2、3者,也具备申报硕士生导师的资格。
二、遴选和聘任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提供相应的科研和教学成果证明材料。
(二)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申请并组织初审,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基本条件,并将初审结果报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复核申请材料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审表决,认定硕导资格的人选名单。
三、其他
(一)学校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外单位兼职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的条件和审核程序与本校教师相同。
(二)已具备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的教师,招收硕士研究生前须提出招生申请,研究生处负责审核申请条件,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新遴选聘任的研究生导师当年可直接招收研究生。
(三)指导教师连续3年没有指导新的硕士研究生,或不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特殊情况下,由校学位办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直接取消任职资格。
(四)硕士生导师因出国访问或其它原因需要较长时间(3个月及以上)离开学校时,须经学院领导同意,并对研究生指导工作作出妥善安排,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暂行办法》(集大教〔200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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